为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,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,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农业农村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发布了《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》。
在公告中明确规范了食用植物油标签、说明书的说明标注,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;食用植物油的名称要反映植物油的真实属性,对于多种用油调制的需要明确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;并且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规定在标签、说明书上显著标示。
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,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,食用植物油标签、说明书不得标注“非转基因”字样。除了对产品说明标签有所要求外,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、使用的植物油料(包括植物原油)的品种和数量,并保存相关凭证。
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;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》等规定,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,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。食品粮油的防伪溯源关系到生命健康安全,建立良好的溯源管理体系是国家政府部门也是人民共同关注的焦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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